四平市法院执行局被指超范围执行,民企老板徐凤明愤然提起问责
附:
法官违法履职问责控告书
一、控告人信息
控告人(自然人):徐凤明,身份证号码:220381195501205038
联系电话:13224345703
控告主体(企业):公主岭市宇龙汽车配件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2203816687812813
住所地:吉林省公主岭市怀德工业集中区
二、被控告人信息
被控告法官:赵树春
工作单位:四平市中级人民法院执行局
职务:执行法官
涉执案号:(2021)吉03执恢31号(本案全程承办人)
三、关联违法线索单位及人员
1. 吉林银行公主岭支行、吉林银行四平分行
2. 原吉林银行公主岭支行负责人:程某某、李某某、杨某某

四、控告请求
(一)依法对四平市中级人民法院法官赵树春违法履职行为立案调查并予以惩戒追责
1. 核查赵树春在(2021)吉03执恢31号案件办理过程中滥用执行职权、胁迫当事人、违规解封不动产、超标的、超范围处置案外无抵押资产、故意压低资产评估价格、隐瞒文书来源、推诿履职、包庇金融机构违规行为等多项严重违法违纪事实。
2.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官法》、《人民法院工作人员处分条例》、《法官惩戒工作程序规定(试行)》,将赵树春违法履职线索移送最高人民法院法官惩戒委员会启动专业惩戒审查,依规给予降级、撤职、开除等政务处分。
3. 核查本案是否存在徇私枉法、利益输送、滥用职权等刑事违法嫌疑,对涉嫌职务违法、职务犯罪部分,移送纪检监察机关立案审查调查,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二)对本案原审、全执行程序启动专项案件评查,依法纠正全部违法执行行为
1. 依法核查吉林银行公主岭支行原行长程某某越级向四平市中级人民法院立案起诉的违法动机,依法认定本案越级立案、越级审理程序严重违法。
2. 依法撤销本案违法以物抵债裁定,对被违法处置的估值4500万元企业厂房、3600平方米无抵押工业预留用地启动执行回转程序,恢复企业合法财产权属。


3. 查清(2021)吉03执恢31号之一裁定中恶意增设“大门”表述的拟定责任人,依法纠正超抵押范围、超担保范围、超案件标的处置企业无抵押工业用地的严重违法执行行为。
4. 依法委托专业机构评估企业被违法执行、恶意司法打压导致停产六年的全部直接、间接经济损失,对司法违法执行造成的巨额财产损害,依法启动国家赔偿程序。
(三)将银行违法违规线索依法移送金融监管部门立案查处
1. 核查吉林银行四平分行、公主岭支行强迫企业签订虚假商铺购买合同、强制股东个人账户归集资金、违规抬高贷款利率、跨区域规避税费越级起诉等违法违规信贷行为。
2. 核查银行工作人员私自发、张贴带有法院案号及公章版式的腾房公告、泄露信访人信息、串通执行法官违规解封、违规过户企业核心不动产等严重违规违纪行为,依规追责相关管理人员及直接责任人。
3. 核查该行利用国有、民营混合股权结构,借助司法执行程序变相转移企业优质资产、协助偷逃国家税费、恶意侵占民营企业财产等违法线索,依法追缴违法所得、依规处罚机构及责任人。
五、案件事实与违法经过
第一部分:银企长期合规合作,银行单方人为制造信贷矛盾
自2015年起,控告人所属公主岭市宇龙汽车配件有限公司与吉林银行公主岭支行建立持续、稳定、合规的年度续贷合作关系。2015年至2018年四年期间,我公司每期按时、足额偿还贷款利息,每年固定支付银行利息50万至60万元,完全恪守信贷合同约定,依靠银行正常信贷支持维持企业持续生产、正常经营,无任何逾期、违约、逃废债务情形。
2018年,吉林银行省行管理层调整后,四平分行单方面出台、增设、强加不合理存款考核指标,强制要求我公司全部经营回款必须全额留存、归集至该行账户,完全不顾企业正常资金流转及跨行结算经营需要。我公司主动提出通过工商银行一般结算户划转资金、配合完成存款考核任务,仍被四平分行无理拒绝。
此后,在四平分行指令下,公主岭支行强行草拟、制作虚假商铺采购合同,胁迫企业配合制造虚假交易流水,并强制要求企业股东向小额贷款公司拆借200万元存入股东个人账户,用于应付银行内部考核。
控告人明确识别该操作严重违规、涉嫌造假,当即向时任支行王行长反映异议。王行长将企业诉求上报四平分行后未获解决,随即被分行调离岗位。程某某接任公主岭支行行长后,全盘延续并升级对我企业的针对性打压政策,银企合作关系彻底破裂,银行人为制造、刻意激化信贷矛盾,为后续恶意起诉、恶意执行、恶意侵占企业资产蓄意铺垫。
第二部分:银行恶意越级立案、程序违法,非法剥夺企业诉讼权利
为刻意规避公主岭市法院5000万元以下案件属地管辖规定、规避地方政府、工信、税务部门正常监管、规避属地司法公正审理,时任公主岭支行行长程某某利用其与四平市中级法院相关人员私人人脉关系,刻意越级、跨区域向四平市中级法院提起诉讼,恶意规避法定管辖规则。
因起诉期间遭遇极端大雪恶劣天气,客观交通阻断,我公司无法按期赶赴四平市中级法院参与庭审。四平中院未核实客观不可抗力情形、未依法延期、未依法释明,直接缺席审理、缺席判决,彻底剥夺我公司依法享有的应诉、举证、质证、答辩、抗辩、上诉等全部法定诉讼权利,原审程序严重违法、严重不公。
控告人有理由怀疑,吉林银行四平分行副行长程某某越级起诉的核心目的有二:一是刻意跨区域规避地方税费监管,逃避属地职能部门监管核查;二是依托中院熟人关系操控案件审理,随意歪曲事实、片面采信银行单方材料,意图通过司法手段恶意整垮民营企业、低价侵占企业优质资产。
该案违法诉讼行为直接导致我公司自2019年起全面停产、彻底停业至今,长达六年。企业被迫停止开具增值税发票、外部合法货款全部无法回笼、核心生产设备、精密模具被迫低价变卖报废、数千平米厂房及工业用地被违法查封、恶意处置,企业遭受数千万元不可逆重大经济损失,全部事实均有完整证据留存。
第三部分:执行法官赵树春多项严重违法履职、滥用执行职权,恶意侵害民营企业合法财产权益
本案执行承办人赵树春,在(2021)吉03执恢31号案件执行全过程中,主观恶意明显、违法情节严重、多次突破司法底线,具体违法事实如下:
1、胁迫、威逼当事人签署不平等以物抵债协议,滥用执行强权
2022年1月5日,本案启动以物抵债程序。银行单方出具的抵债账单存在明显、重大计算错误,抵扣核算逻辑错误,按真实合法核算标准,我公司抵扣后不存在倒欠银行20余万元利息的事实。
控告人及代理人员当场对抵债金额、核算方式、抵债方案提出明确、合法异议。承办法官赵树春当场利用司法执行职权胁迫、威逼当事人,明确告知:无论是否签字、无论是否存在异议,法院均将强制执行、强制抵债;同时以“允许现有门市租户继续续租经营”作为要挟条件,逼迫企业妥协。现场十余名在场人员全程见证胁迫过程,企业在司法强权高压、无任何救济途径的情况下,被迫违背真实意愿签署不平等、不合法的以物抵债协议。
2、操控评估程序、恶意压低企业资产估值,为银行侵占资产提供司法便利
我公司涉案前店后厂整体不动产,真实市场公允价值高达4500万元,而本案银行原始贷款本金仅1000万元,资产价值远超抵押债务数额。
本案评估过程中,评估机构未参照同期、同地段、同性质工业不动产市场交易价格,未依法采用公允评估方法,人为、刻意、恶意压低资产评估价值,评估结果严重偏离市场真实价值。赵树春作为案件唯一承办法官,对违法评估行为不予制止、不予纠正、不予审查,放任、纵容、配合恶意低价评估,为吉林银行通过司法程序低价侵占、超额侵占民营企业巨额资产创造条件,评估执行程序严重违法。
3、超标的、超范围违法处置企业无抵押资产,非法侵占3600平米工业预留用地
我公司涉案抵押范围仅为厂房建筑物,3600平方米工业预留用地属于政府划拨土地,从未设立抵押、从未纳入担保范围、与本案贷款无任何法律关联,属于企业完全无抵押、纯自有合法资产。
赵树春在(2021)吉03执恢31号之一执行裁定书中,恶意增设、虚构“大门”表述,以此无任何法律依据的文字表述为借口,擅自将完全独立、无抵押、无担保的3600平方米工业预留用地,随同抵押厂房一并纳入处置范围、整体抵债、整体过户,属于典型的超标的执行、超范围执行、处置案外合法资产的严重违法执行行为。
控告人专程赴吉林省高级人民法院立案信访窗口核实,省高院工作人员当场明确确认:该土地处置行为明显违法、属于违规超范围执行,并指引向纪检监察、检察部门依法控告追责。
4、纵容银行私发、私贴法院制式腾房公告,隐瞒文书来源、推诿履职、放任侵权
2025年1月,吉林银行公主岭支行工作人员,未经法院许可、未经法官批准、无任何合法授权,擅自在我公司承租门市外墙上,张贴带有法院案号、法院文书版式及红章样式的腾房公告及裁定复印件,直接造成全部承租商户极度恐慌、纷纷退租、企业经营秩序彻底崩塌、企业商誉严重受损。
控告人第一时间致电承办法官赵树春核实情况,赵树春刻意隐瞒事实、推诿扯皮、拒不履职,谎称案件已经终结、所有事宜全部交由银行自行处理,拒不说明公告文书来源、拒不核查银行盗用司法文号、伪造公示司法文书的违规违法行为,属于典型的履职不作为、纵容第三方侵权、包庇银行违法操作。
5、隐瞒真实情况、私下违规解封查封不动产,涉嫌串通银行转移企业核心资产
2026年6月16日,控告人紧急获悉:四平市中级法院工作人员擅自前往公主岭市不动产登记中心,准备解除浦发银行轮候查封、违规办理我公司厂房、土地过户手续,意图在案件存在重大争议、企业持续依法维权期间,彻底转移、灭失企业核心资产。
控告人当即致电赵树春核实,赵树春刻意虚构事实、谎称自2026年5月28日起已在沈阳住院治疗,并虚假辩解解封行为系长春分行施压要求办理,系其安排两名工作人员代为操作。
控告人随即联系吉林银行长春分行核实,长春分行明确否认曾下达任何解封、过户指令,完全证实本次违规解封、拟过户行为,系赵树春与四平分行、公主岭支行私下串通、擅自操作。全部通话录音、核实记录完整留存。
赵树春在案件存在重大实体争议、当事人持续信访维权、资产权属存在重大异议的前提下,无任何法定事由、无任何合法审批程序,擅自解除查封、擅自启动资产过户,属于典型滥用执行职权、为申请执行人输送非法利益、恶意损害被执行人重大财产权益的严重违法履职行为。
第四部分:多年合法维权层层推诿,信访信息被泄露,地方保护导致维权彻底失灵
自2022年案件违法执行发生以来,控告人持续依法依规维权,先后通过邮政EMS邮寄29套完整书面维权、控告、申诉材料至各级法院、信访、纪检、监管部门,但地方各层级机关均未实质受理、未实质核查、未依法纠错,长期推诿、拖延、压案不查。
2025年4月中央巡视组进驻吉林省期间,控告人提交全部案件证据及线索材料,巡视组现场接收并录入信访系统。2025年7月,四平市信访局电话登记诉求后,长期无任何调查、无任何反馈、无任何处理结果。
更为严重的是,地方信访部门违规泄露信访人信息、泄露举报线索、泄露案件材料,将控告人的维权诉求、举报线索、全部材料直接转交涉案当事单位吉林银行四平分行,致使银行精准掌握维权动向,持续对控告人及企业施压、威胁、打压,形成地方金融机构、本地司法机关、地方信访部门相互包庇、相互联动、联合打压民营企业的严重乱象。
鉴于吉林省本地公、检、法、金融系统存在明显利益关联、严重地方保护,省内已经丧失公正纠错、公正追责的基础条件,控告人特向最高人民法院异地控告、异地督办、异地纠错。
六、法律依据
(一)法官违法履职追责法律依据
1. 《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官法》第四十六条:法官故意违反法律法规办理案件、因重大过失导致裁判执行错误造成当事人重大财产损失、利用职权为一方当事人谋取利益、违规会见当事人及利害关系人,应当依法给予处分,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追责。本案赵树春胁迫当事人、恶意压低评估、超范围执行、违规解封资产、造成企业数千万损失,完全符合惩戒追责情形。
2. 《人民法院工作人员处分条例》第三十六条、第三十七条、第三十八条:违规委托评估、弄虚作假压低财产价值;擅自解除查封扣押冻结财产;超标的、超范围处置被执行人财产,应当给予降级、撤职、开除处分。
3. 《人民法院执行工作纪律处分办法(试行)》第七条、第十一条:执行人员对财产评估弄虚作假、擅自解封财产、造成当事人重大损失的,依规从重处分。
4.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二条:执行行为违法的,当事人有权申请监督、申请纠正、申请执行回转,执行人员不得滥用职权胁迫当事人达成不利协议。
5. 《法官惩戒工作程序规定(试行)》:最高人民法院法官惩戒委员会负责审查下级法院法官故意违法履职、重大过失造成重大损失的案件,依法作出惩戒结论。
(二)银行违法违规及司法渎职刑事法律依据
1.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第三十六条、第四十三条:商业银行不得强迫客户签订虚假合同、不得违规归集客户资金、不得借助司法手段恶意侵占客户合法资产。
2. 《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第四十六条:银行业金融机构违法开展信贷业务、泄露客户信息、恶意利用司法程序侵害客户权益的,监管部门应当依法处罚并追责高管人员。
3.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九十九条:司法工作人员在执行判决、裁定活动中滥用职权、违法解封、违法处置财产,致使当事人或者其他人利益遭受特别重大损失的,构成执行判决、裁定滥用职权罪,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七、证据材料清单(全套留存,可随时提交核查)
1. 控告人身份证、公主岭市宇龙汽车配件有限公司营业执照复印件;
2. 2015—2018年银行贷款合同、历年足额付息凭证、银行流水记录;
3. 银行强行拟定的虚假商铺采购合同、强制股东归集资金的相关书证、沟通记录;
4. 四平市中级人民法院原审缺席判决文书、(2021)吉03执恢31号、31号之一执行裁定书;
5. 银行负责人越级起诉、规避属地监管、规避税费的谈话录音及文字整理稿;
6. 企业厂房、工业用地原始权属档案、3600㎡无抵押工业用地权属证明材料;
7. 企业不动产市场公允价值说明、同地段市场参考价格材料;
8. 2022年以物抵债现场胁迫签字的在场证人情况说明;
9. 控告人与法官赵树春全部通话录音、完整文字转录稿;
10. 2025年1月银行私贴腾房公告现场照片、公告复印件;
11. 2026年6月不动产中心违规解封、拟过户沟通录音、长春分行否认指令录音及文字材料;
12. 29套EMS信访维权材料邮寄底单、投递记录、信访登记凭证;
13. 中央巡视组接访登记、线索录入相关记录;
14. 企业六年停产证明、设备模具报废变卖凭证、税务停票、停经营证明;
15. 吉林省高级人民法院窗口接待核实记录、信访信息泄露沟通记录。
八、补充陈述说明
1. 控告人已穷尽吉林省本地所有维权渠道,包括法院申诉、信访投诉、纪检举报、金融监管投诉等,但均遭遇推诿、压案不查、线索泄露、地方包庇,省内已无公正处理可能。
2. 本案不仅造成民营企业数千万元合法资产被非法侵占、企业彻底破产停产,同时暴露出地方银行借助司法权力、通过虚假业务、跨区域诉讼、违规执行等方式,存在转移资产、规避税费、侵害国家及企业双重利益的严重问题。
3. 为避免控告人及家属遭受打击报复、保障人身安全,恳请上级机关异地核查、异地督办、异地评查、异地追责,全程回避吉林省本地司法、金融关联人员,依法启动法官惩戒、案件纠错评查、金融违规线索移送、国家赔偿、执行回转全部法定程序,维护司法公正、保护民营企业合法权益、整治地方司法腐败与营商环境乱象。
综上,被控告人赵树春违法履职事实清楚、证据确凿、情节恶劣、后果严重,关联银行违规违纪问题突出,恳请上级机关依法立案、严查严处、全面纠错,维护法律尊严与民营企业合法权益。
此致
控告人:徐凤明
日期:2026年8月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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