致江西省纪委时玉宝书记、江西省国资委肖云主任的实名举报信
——一纸契约十年失信,国资控股集团肆意侵吞中小股东合法权益
尊敬的江西省纪委时玉宝书记、江西省国资委肖云主任:您好!
我们是2015年向江西稀有稀土金属钨业集团有限公司(下称“江钨集团”)实缴5.285亿元、合计持有14.5923%股权的四家私募基金全体投资者。我们作为响应江西国企混改号召、拿出真金白银的“耐心资本”,十一年间坚守等待上市兑现,换来的却是江钨控股集团(省属全资国企)连续违约、恶意掏空核心资产、刻意隐匿矿产巨额增值、历任管理层推诿“新官不理旧账”、对新旧投资者实行双重歧视标准,百亿股权价值被人为压至近乎归零,投资者合法权益被系统性侵害。
结合全部协议、审计核查材料、历年沟通记录,我们以完整时间线梳理全部违约、违规、违纪事实,融合《民法典》、《公司法》《企业国有资产法》、《国有企业管理人员处分条例》及国家、江西省优化营商、整治“新官不理旧账”政策法规,恳请二位领导介入专项核查、追责整改,为民营资本在江西国企混改中守住法治底线。
一、合作缘起:2008—2015年,依法签约,国企白纸黑字许下两大核心承诺
(一)2008年股权基础事实
2008年9月,中航信托原始投资方增资江钨集团,工商登记持股30%,但实际实缴出资仅对应17.91%股东权益,差额为未实缴资本金,该事实有《实际出资情况说明》完整佐证。
(二)2015年核心签约节点(全部协议具备法定效力)
1. 2015年5月15日,江钨控股与昆吾九鼎、江西志德九鼎签署《战略合作协议一》。
《民法典》第四百六十五条明确规定:依法成立的合同,仅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协议两大刚性约定:
① 唯一上市主体承诺:双方共同新设江钨股份作为钨板块上市平台,江钨集团全部优质钨矿、冶炼资产注入该平台,我们所持股权可通过置换实现IPO退出;同时明确,江钨有限(与五矿合资,持有大量核心钨矿)51%股权理顺后必须全部纳入上市评估范围,完整覆盖全体股东资产权益。
② 兜底回购条款:协议生效两年内,若江钨有限股权体制无法理顺,江钨控股须全额收购我方全部股权,这是国企书面承诺的风险保障底线。
③ 矿产、土地补偿约定:协议明确,我方17.91%持股范围内,无需额外承担矿业权、划拨土地补缴价款;若江钨控股补缴相关费用,必须向我方对应补偿。
试问:白纸黑字的补偿条款,为何十年从未兑现?省属国企签署的商事合同,难道可以随意作废?
2. 2015年4月8日,江钨控股、中融信托、志德九鼎签署《战略合作协议二》。再次固化上述回购、资产全覆盖、价款补偿全部条款,确认我方承接中航信托股权后,同等享有全部股东权利,不得区别对待。
3. 2015年募资路演(2015年2月官方PPT)。
江钨控股官方对外推介,明确钨板块重组后净资产约25亿元,2013—2019年净利润逐年上涨,钨金属保有储量57.5万吨,完整产业链具备极高上市价值。我们正是基于这份官方国资推介、两份盖章战略合作协议,合计出资5.285亿元完成股权受让。
试问:省属国企官方路演承诺资产、上市路径,转头全盘推翻,是否构成虚假引资、欺骗社会资本?
(三)2015年5月资金实缴落地
我方旗下九江志德天祥、九江志德聚盛、九江尊胜诚等合伙企业分多笔足额支付股权转让款,全部转账凭证留存。根据《民法典》第五百零九条,我方已全面履行出资义务,江钨控股作为合同甲方,难道无需对等履行自身全部承诺?
二、2018—2019年:评估初评暴露出国资刻意压低资产、剥夺股东权益重大违规问题
2018年12月31日为集团资产评估基准日,江钨控股委托中介出具初评报告,我方组建联合工作组,实地走访4家核心矿山、抽样核查8家子公司,形成《2019年关于江钨集团评估初评结果分析核查意见的函》,多项严重违法违规事实至今未整改:
1. 4座价值巨大钨矿无书面文件佐证,强行排除出评估范围。
浒坑武功山钨矿、荡坪两座矿区、邵阳上茶山铜钨矿,仅口头称划入生态红线,无任何自然资源部门正式红头文件支撑,直接不予评估。
试问:无任何官方文件支撑就剔除核心矿产资产,人为压低集团净资产,是否违反《企业国有资产法》第三十条“处置重大资产必须依法评估”规定?是否刻意截留全体股东矿产权益?
2. 矿权账面10.8亿元,评估仅3.5亿元,补缴价款高达10.9亿元,逻辑完全自相矛盾。
仅靖安弘达矿业一座矿山,评估值8385万元,却要求补缴8.2亿元矿权价款,评估价值与补缴成本严重失衡,差额无任何合理解释,工作组当时已预警存在国有资产流失风险。
依据《国有企业管理人员处分条例》第二十二条,国企管理人员串通中介出具失真评估数据,应当给予政务处分。为何当年核查意见石沉大海,无任何整改答复?
3. 155宗划拨土地全部剔除评估,预估资产价值5496万—1.43亿元直接清零。
自然资源部《划拨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地价评估指导意见(试行)》明确,划拨用地可依法纳入资产估值,江钨控股刻意全部排除,直接削减集团数亿资产。
结合两份战略合作协议价款补偿条款,这批土地补缴成本本应由江钨控股自行承担,还要从股东资产中扣减价值,双重损害中小股东。国企是否有权单方面无视国家评估规范、协议约定双重约束?
4. 违规无审批向亏损子公司放贷9.15亿元,全额计提减值侵蚀股东净资产。
2015年我方入股后,江钨控股未经股东会、董事会审议,持续向持续亏损、无偿还能力的赣州新材新增借款+利息合计9.15亿元,审计全额计提22.11亿元其他应收款减值,直接稀释我方股权价值。
《公司法》第三十七条明确,公司大额对外借贷属于股东会重大审议事项。控股股东绕过全体股东私自放款,是否属于滥用控制权损害中小股东?这笔违规坏账造成的损失,凭什么由我们外来投资者共同承担?
5. 江钨有限51%五矿持有的核心钨矿资产拒不纳入评估。
协议明确要求理顺后100%纳入集团统一评估,但初评仅核算我方49%对应资产,51%优质矿产完全剥离估值,直接违背重组方案核心约定。
试问:签署协议时承诺完整资产对应股权,评估时人为拆分优质矿产,是否属于商事合同根本性违约?
2019年我方正式致函江西省国资委,完整列明上述评估造假、资产剥离问题,要求复核评估、落实价款补偿、完整纳入江钨有限全部资产。但十一年过去,省国资委未组织专项复核,江钨控股未出具任何整改方案,难道省属国资监管对旗下企业违规评估、隐匿资产视而不见?
三、2021—2024年:三任董事长口头承诺解决退出,全部“新官不理旧账”
国家发改委《关于完善政府诚信履约机制优化民营经济发展环境的通知》明文要求着力解决“新官不理旧账”等政务失信行为,江西省多次发文保护耐心资本、兑现国企引资承诺。但江钨控股三任董事长连续失信:
1. 2021年周少兵董事长:当面沟通承诺“门票+远期回购”方案,承诺一年内落地股权退出,后续无任何会议纪要、书面方案,彻底搁置;
2. 2023年林榕董事长:明确同意按照我方5.285亿元本金+年化13%财务成本全额回购,与当年中航信托退出标准完全一致,仅停留在口头,无任何资金、流程安排;
3. 2024年现任熊旭晴董事长:提出市场化评估退出路径,承诺启动第三方全面审计,截至2026年无任何中介招标、资产清查动作。
三位省属国企主要负责人,先后作出书面、口头履约承诺,全部单方面作废。《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明确,对企业合理诉求消极应付、推诿扯皮属于违反群众纪律。
请问:国企领导随意许下履约承诺,换届即全部推翻,是否属于政绩观扭曲、懒政怠政?中央、省委反复强调优化营商环境,为何在江钨控股完全无法落地?
四、2025年:根本性重大违约——擅自更换上市平台,掏空江钨集团全部核心盈利资产
(一)单方面撕毁唯一上市主体协议,另起炉灶借壳安源煤业(江钨装备)
依据《民法典》第五百七十七条,当事人不履行合同主要义务,构成根本违约。我们全部投资决策的核心前提是“江钨股份IPO”。2025年4月,江西省能源集团将所持安源煤业39.34%股份无偿划转至江钨控股,江钨控股成为安源煤业新控股股东。江钨控股绕开协议约定,将全部钨采选、冶炼、硬质合金核心盈利资产大规模剥离,注入江钨装备上市公司。
《公司法》第八十九条明确,控股股东滥用股东权利、转让公司主要财产,中小股东有权要求企业回购股权。江钨集团主营钨产业资产全部被抽走,母体仅剩亏损矿山、坏账往来,我们持有的
19.01%股权彻底丧失上市变现渠道,百亿资产价值被腰斩。
难道省属国企可以为了短期上市政绩,随意掏空参股子公司核心资产、牺牲外来投资者全部权益?
(二)资产划转未召开股东会,完全剥夺中小股东法定表决权
本次大规模核心资产划转属于《企业国有资产法》第三十条列明的“转让重大财产”重大事项,依法必须召开股东会审议。我方作为持股14.5923%重要股东,全程未收到会议通知、未享有表决、异议权利。
试问:省属国企控股股东处置价值数百亿主营核心资产,无视《公司法》赋予中小股东重大事项表决权,是否属于滥用国有控股地位、程序严重违法?是否存在刻意规避股东监督、暗中利益输送?
(三)刻意隐匿尾矿、存量矿产千亿级巨额增值,人为压低股权估值
1. 荡坪钨业360万立方米大型尾矿库,蕴藏钨、铜、锌、萤石海量有价伴生资源,按当下钨价、回收技术测算综合估值近千亿元,企业长期按废弃废渣极低金额入账,不在财务报表、资产评估中体现;
2. 靖安弘达特大型钨铜矿床,按6.5%资源税率反向测算矿产原值123亿元,现价超750亿元,原评估刻意隐瞒增量,账面反而显示集团亏损30亿元,纳入真实矿产收益后净资产盈余345亿元,我方对应股权价值超65.6亿元;
3. 近十一年钨金属市场价格上涨十倍,江钨集团旗下155宗划拨土地、十余座优质矿山增值全部不核算,老旧小龙、邵阳钨矿低价处置,不评估尾矿潜在价值。
《国有企业管理人员处分条例》规定,国企管理人员串通中介隐瞒企业真实资产、编制虚假绩效数据应当处分。江钨控股长期干预评估机构、隐匿巨额资产增值,目的就是逼迫我方低价折价退出,截留本属于全体股东的资产收益。
这种行为难道不属于造成国有资产隐性流失、侵害民营投资者双重违纪违法?
(四)新旧投资者双重标准,涉嫌利益输送
2015年同期中航信托退出时,江钨控股按照本金+年化13%足额兑付;2025年江钨装备上市新引入私募基金全部顺利获利离场;唯独我们2015年首批入局、承担混改最大风险的早期耐心资本,被长期锁死、不断压缩权益。
同一省属国企,对待不同投资者执行两套完全相反的兑付规则,差别化对待、选择性履约,是否违背市场公平原则?是否存在优亲厚友、利益输送、权钱交易廉政风险?
五、现任董事长熊旭晴履职双重标准:过往支持耐心资本,如今对早期投资者“赶尽杀绝”
据查,现任江钨控股董事长熊旭晴,在过往履职中曾积极践行混合所有制改革政策,主动参与私募投资领域布局,以实际行动支持社会耐心资本参与国企改革。但其就任江钨控股董事长后,履职准则彻底反转:对十一年前国企混改签订的法定协议消极否认、对我方合理诉求漠视不理,通过资产腾挪、评估压制等多种方式挤压早期投资者生存空间。
个人对待资本的态度前后截然相反,核心根源在于政绩观以个人任期考核为唯一导向——在过往岗位吸纳社会资本是加分政绩,在江钨集团解决历史投资问题则属于“费力不讨好”的遗留难题。因此选择以拖延、消耗、资产重构的方式规避责任,宁愿牺牲国企信誉、地方营商环境,也要保障自身任期平稳。
这种前后矛盾、双重标准的履职行为,本质上是政绩观严重错位,将个人履职得失、企业短期政绩凌驾于投资者合法权益、地方营商环境大局之上,是典型的懒政、怠政、恶政!
六、多重法律、政策依据佐证江钨控股全程违法、违纪、失信
1. 《民法典》第465、577、584条:案涉多份战略合作协议合法有效,江钨控股单方变更上市主体、拒不履行回购、拒不补偿矿地价款,构成根本性违约,应当赔偿我方全部投资本金、可得资产增值损失;
2. 《公司法》第37、89条:大额对外借贷、转让主营核心资产必须股东会审议,控股股东滥用控制权转移主要财产、损害中小股东,我方有权要求公司回购全部股权;
3. 《企业国有资产法》第30条:国企处置重大矿产、土地资产必须依法全面评估,不得刻意隐匿、剥离资产规避股东权益;
4. 《国有企业管理人员处分条例》:国企领导推诿群众诉求、串通中介出具虚假评估、违规处置重大资产、隐瞒企业真实价值,应当给予警告至开除政务处分;
5. 国家及江西省营商政策:国家发改委明令整治“新官不理旧账”,二十届三中全会明确提出发展耐心资本,江西省委省政府多次部署保障混改外来投资者合法权益,江钨控股行为完全与中央、省级政策背道而驰。
七、四项实名诉求
结合十一年全部事实、法律法规、国企监管政策,我方提出四项合法、合理诉求,恳请纪委、国资委联合专项核查、限期办结:
1. 立即履行协议回购义务,参照中航信托同等兑付标准。
严格按照我方实缴5.285亿元本金+年化13%财务成本,制定明确资金来源、全额兑付时间表,纠正“新官不理旧账”,履行十一年前书面回购承诺,以实际行动重塑江西省属国企契约信用。
2. 第三方中立机构开展集团全资产专项清查审计评估。
由省国资委牵头遴选无利害关系权威中介,全面核查江钨集团全部钨矿、尾矿、155宗划拨土地、子公司股权、往来坏账,纠正历年人为压低评估、隐匿资产增值行为,出具具备法律效力完整评估报告,足额保障我方14.2593%股权对应的全部资产收益。
3. 全面核查2025年资产划转、矿山处置、上市重组全流程合规性,严查违纪输送。
重点核查:①核心钨资产划转未召开股东会程序违法问题;②老旧矿山低价处置、尾矿不估值是否造成国有资产流失;③新旧投资者差别兑付是否存在利益输送、权钱交易;对查实违规行为依法纠正、相关责任人依规问责。
4. 对三任江钨控股董事长开展政绩观、履职专项问责。
针对周少兵、林榕、熊旭晴三任董事长推诿诉求、拒不履约、搞双重标准、扭曲政绩观问题开展专项核查,区分不作为、乱作为责任,依规给予约谈、通报、纪律处分;建立省属国企历史合作事项权责延续制度,杜绝换届毁约顽疾。
八、结语
十一年5.285亿元耐心资本,我们信任江西省属国企、看好江西稀有金属产业,全程理性沟通、未采取过激维权,换来的却是一纸协议沦为废纸、百亿资产被刻意隐匿、历任领导推诿失信。
当前全党正在深入开展树立和践行正确政绩观教育,全省全力优化法治化营商环境。江钨控股重短期上市政绩、轻商事契约诚信,重内部集团利益、轻外来投资者合法权益,懒政怠政、违约失信的行为,不仅严重损害我们数千名投资人切身利益,更重创江西国企对外招商公信力,打击社会资本参与江西混改的信心。
恳请时玉宝书记、肖云主任高度重视本案,统筹省纪委、省国资委联合成立专项工作组,全面彻查全部违规违纪事实,依法依规保障我们的合法投资权益,让守信践诺、权责统一、公平公正的正确政绩观在省属国企落地生根。
特此反映!
此致
敬礼!
江钨集团A+轮私募基金全体投资者
联络人:温岸峰
联系电话:139070020309
联络人:涂香文
联系电话:13907008528
2026年7月22日
下页为《 情况反映 》签署页,全体中小投资者名单

附件清单
1. 2015年江钨控股与昆吾九鼎《战略合作协议一》原件复印件
2. 2015年江钨控股、中融信托《战略合作协议二》原件复印件
3. 江钨集团2015年募资路演PPT(江钨集团公司及钨板块介绍)
4. 各私募基金出资转账明细表、银行流水凭证
5. 《实际出资情况说明》(股权实缴比例佐证)
6. 2019年机构投资者致省国资委《评估初评核查意见的函》
7. 历年与三任董事长沟通记录、承诺沟通书面记录
8. 江钨矿产、尾矿、土地资产估值测算说明
9. 2026年5月向中央指导小组提交情况反映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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