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辽宁本溪:一场跨越三十余年的劳动认定困局,谁应对退休档案遗失负责?

 时间:2026-11-08 11:55来源:未知

本站讯 三十多年前,辽宁省本溪市人李芳芳进入本钢下属厂办劳服企业务工,临近办理退休时才发现,自己的职工档案下落不明,社保系统内也没有对应的职工社保账户。为理清早年用工身份,争取退休保障,李芳芳提起民事诉讼,但是本溪市平山区法院一审却驳回了李芳芳的全部诉讼请求。当年风华正茂的她,如今已经55岁,却面临着老无所依的困局!

案情回溯:厂办劳服企业待业青年的半生经历

根据判决书载明,李芳芳自述1989年7月进入本钢特钢厂劳动服务公司,完成岗前培训后上岗,先后在轧钢车间、机修车间工作。1996年企业效益滑坡,她随大批职工一同放假待业,此后便在家等待单位通知,再未返回岗位。

多年过去,眼看即将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李芳芳前往相关部门办理退休手续,却得知个人职工档案已经丢失,没有对应的职工社保账户。李芳芳认为档案由原单位保管遗失,变更名称后的承继企业本溪钢联第二轧钢有限公司应当承担责任,协商未果后走上维权道路。

在此之前,李芳芳曾向本溪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仲裁委出具不予受理通知书。随后,李芳芳向本溪市平山区法院提起民事诉讼。

庭审当中,原告李芳芳一方提交了录用青年职工合同书、上岗结业证书、部分年份工资表、2008年原企业出具的临时从业证明等多份证据,试图佐证自己早年在该企业务工的经历。工资表当中出现“李芳芳”、“李方方”两种不同写法,部分工资表字迹模糊;法院调取企业留存劳务费计算簿,显示仅1994、1995年少数月份存有她的工资发放记录,1989、1996年度未见相关发放记录。被告本溪钢联第二轧钢有限公司则抗辩:现有证据不能证实工资表记录的人员就是本案原告;早年属于计划经济时期厂办集体劳服企业安置待业青年,该批人员不属于正式固定工、合同工,合同书明确约定“不做工令计算”,属于临时性安置,不属于劳动法意义的劳动关系;1996年后原告不再提供劳动,双方早已没有管理、报酬往来,属于“长期两不找”状态;办理社保退休账户属于行政机关职权,不属于法院民事受案范围,应当驳回全部诉请。

平山区法院经审理后一审判决(【2026】辽0502民初188号)认为:1995年《劳动法》实施之前,企业招工需要劳动行政部门审批,企业无自主建立劳动关系权限,原告提交材料不能证实其转为固定工或合同工;1995年之后,现有工资记录仅零散出现在少数月份,无法证明长期稳定持续提供劳动,不满足事实劳动关系人格、经济、组织从属性要件;因劳动关系无法确认,办理社保退休账户的诉求一并驳回,案件受理费由李芳芳承担。

当事人上诉认为一审断章取义,存在多重偏差

因不服一审全部驳回的裁判结果,李芳芳向本溪市中级法院提交上诉状,请求撤销原审判决,改判确认自1989年至1995年与被上诉人存在劳动关系,一、二审诉讼费由企业方承担。其上诉材料集中提出,一审存在截取形式证据、曲解法律规定、举证责任分配倒置等问题:

其一,上诉方认为一审混淆“企业统一放假待岗”和劳动者主动离岗,机械的以工资、在岗不连续否定劳动关系。李芳芳一方称,1989年7月经招聘培训正式入职,在轧钢、机修岗位从事主营业务劳动,接受单位管理,用工从属关系明确。1996年停工待岗是企业经营滑坡统一安排,并非个人擅自离职,不属于司法实践中的“长期两不找”情形。劳动关系存续不能把持续在岗、连续发薪作为唯一判定标准,企业经营困难带来停工停薪的风险,不应转嫁到劳动者身上。上诉人提出,一审直接引用那份记载“不做工令计算”的格式合同作为否定劳动关系关键依据,但该合同是当年劳服企业统一印制的格式模板,同期大量务工人员均签署同类文本,不能仅凭格式条款直接否定客观劳动事实。

其二,上诉方提出一审曲解劳社部发〔2005〕12号文件确立劳动关系裁判规则,陷入形式化裁判。上诉状写明,该通知确立劳动关系核心看三方面主体资格、人身组织从属性、劳动属于单位业务组成,并非工资、在岗连续性。劳动者已经举证证明岗位、管理、业务从属的客观事实;司法裁判坚持“实质大于形式”,因企业原因造成待岗停工,不能简单以后期无在岗记录否定曾经成立的劳动关系。上诉人认为一审虽援引该文件,但却片面采信残缺工资台账,忽略待岗的历史成因,属于机械适用法律。

其三,举证责任分配问题是上诉的重要异议点。按照劳动争议相关法律以及劳社部发〔2005〕12号文件规定,招工登记册、职工名册、工资台账、档案材料均属于用人单位保管证据,应当由单位承担举证责任。劳动者只需要提交初步证据证实存在用工事实。档案当年由单位保管,如今档案灭失,关键原始材料不在劳动者手中。上诉方主张,一审颠倒举证义务,将证明连续上班、连续发薪的责任分配给劳动者;被上诉人不能提供职工档案,应当承担举证不能的不利法律后果。

其四,上诉人认为一审仅凭合同名称、企业单方记账标签,错误把劳动关系认定为劳务性质。案涉“劳务”相关记载是企业内部做账归类,并非双方达成劳务关系的真实合意。司法裁判不以合同标题、账册名目定性法律关系,应当审查实际用工状态;企业通过格式文本、记账归类的方式试图规避用工责任,不能改变客观形成的劳动关系属性。

除此之外,上诉材料还提出,一审对上诉人提交的本溪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2009年《关于临时工补交养老费问题的会议纪要》证据,没有在裁判文书当中予以评述回应。上诉人认为自身情况符合该文件参保条件,原审未对这份地方性政策文件予以评价适用,亦属于程序与实体处理瑕疵。

核心争议焦点:历史遗留用工、档案遗失之下的举证困局

该案判决落地之后,叠加当事人的上诉理由,围绕证据采信、历史用工关系认定、档案丢失的举证分配三大层面,法律层面出现截然不同的理解,也是该案最核心的争议点。

争议一:厂办劳服企业安置待业青年,是否一概排除劳动关系认定?

一审裁判观点认为,1995年《劳动法》实施前,计划经济时代厂办劳服企业安置待业青年,招工需要劳动行政主管部门审批,没有审批手续即不能成立劳动法意义劳动关系。

持不同理解(包含上诉人)一方提出,厂办集体劳服企业安置待业青年是东北老工业基地非常普遍的历史现象。大量待业青年经过单位招录、培训,服从车间管理、按时领取计件计时工资,从事企业主营业务岗位工作。部分地方法院裁判观点认为,不能单纯以当年没有劳动局招工审批表,直接否定事实用工关系,应当结合合同书、工资发放记录、企业出具证明、岗位管理情况综合判断用工性质。

本案中原告手中持有的录用合同书上写明,该类人员既不是临时工也不是合同工,不计算工龄。该份历史合同文本成为法庭认定用工性质的重要依据,但当事人提出,该合同文本是当时劳服企业的格式模板,大量同期务工人员均签署同类文本,也办理了退休并享受退休待遇,不能仅凭格式条款直接否定客观存在的劳动付出。

争议二:档案由用人单位保管遗失,举证责任应当如何分配?

本案的导火索是职工档案丢失。按照当年制度,厂办集体企业职工档案一般由用人单位统一保管,劳动者个人无法持有档案原件。

原告李芳芳主张档案存放于被告单位,被告否认持有其档案。档案灭失之后,招工审批、连续在岗等关键原始材料不复存在,劳动者只能依靠留存的工资表、合同书、结业证、企业事后开具证明等间接证据来还原事实。

民事诉讼遵循“谁主张,谁举证”原则,劳动者需要举证证明劳动关系成立。但现实困境在于,关键原始档案掌握在用人单位一方,档案灭失后,劳动者完整举证的客观能力被极大削弱。司法实践当中有裁判案例提出,在档案由单位保管而遗失的情形下,应当适度调整举证责任的尺度,适用高度盖然性标准,不能机械苛求劳动者拿出全部完整原始档案材料,不能简单以证据不够完备直接驳回诉求。而一审判决主要依据现有调取的劳务费账本记录,以仅有少数月份工资记录,无法证实连续务工,对劳动关系不予确认,这一点正是当事人上诉重点质疑之处。

争议三:“放假待业”与“长期两不找”的边界问题

判决书提到,1996年后原告不再提供劳动,没有工资发放记录。原告的陈述是,并非个人主动离职,而是企业经营滑坡统一安排放假待业,属于企业指令性待岗,不是个人原因离岗。

司法实践中“长期两不找”指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在没有解除劳动关系的前提下,长期互不履行权利义务。但司法界同样存在分歧:一种观点认为,长期不履行权利义务,劳动关系中止;另一种观点认为,如果是单位统一放假待业,并非劳动者擅自离岗,则不能直接套用“长期两不找”规则否定曾经存在的劳动关系,不能将企业经营带来的放假后果全部转嫁劳动者承担。一审判决以后期没有劳动付出,作为否定全部时段劳动关系的重要理由,上诉方对此法律适用提出强烈质疑。

另外,关于“判令单位办理社保退休账户”,一审认为该项诉求不属于民事案件受理范围。法律规定社保征收、开户属于行政部门职权;但劳动者一方提出,如果劳动关系得以司法确认,确认判决本身是向社保部门主张补缴、开立账户的事实基础,确认劳动关系之诉是解决退休障碍的前置路径。

现实困境:老工业基地历史用工遗留问题维权路在何方

上世纪八九十年代厂办劳动服务企业安置待业青年,是东北老工业基地特定时代的产物。很多这一代务工人员,没有正式招工审批手续,却实实在在参与企业生产,企业改制、档案保管不善,造成大量档案丢失。等到临近退休,才爆发工龄认定、社保参保的系列纠纷。

这类案件往往交织计划经济旧政策和现行劳动法律,事实证据残缺不全,法律适用尺度各地裁判不完全统一。

按照民事诉讼程序,本案现已进入二审阶段,本溪市中级法院将对案件事实、证据采信、法律适用开展全面审查。若二审之后当事人仍然不服,还可以向辽宁省高级法院申请再审。

法律界人士表示,类似案件当中,劳动者一方面要通过司法程序争取劳动关系确认;另一方面,也可以向人社部门反映历史遗留参保难题,寻求行政路径下的工龄核查、档案补办渠道。司法审判与行政认定相互衔接,才有可能化解这一批老职工的退休保障困境。

特别提示:本篇报道仅对一审判决书载明事实、双方诉辩观点、当事人上诉主张、法学争议做客观呈现,不代表媒体对案件实体结果作出判断,不推定原审法官存在枉法裁判行为。至于本案是否存在枉法裁判以及适用法律不当问题,还有待上级法院的公正裁判和有关部门的调查。对于本案的进展,媒体将继续关注。(劲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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