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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林村民领取补偿款被控有罪,“涉嫌诈骗”从何而来?

 时间:2024-07-02 12:23来源:未知

最近,网络上一则吉林“前郭县村民领取补偿款被控有罪”的视频火了。爆火的原因很简单:农民养殖户领取占地补偿款,本来是天经地义的事情,但被控有罪让人不解,全网都在追问:背后有什么隐情?据视频可知:家住吉林省松原市前郭县平凤乡黑岗子村的贾秀华、武国光母子二人承包了村里的池塘,面积为6.5万平方米,从事养殖经营。

2018年末,超大型国有石油企业——中石油旗下的中俄天然气管道工程进行施工,该管线正好途经贾、武母子经营的池塘,于是导致池塘遭到彻底毁坏,池塘内的鱼、螃蟹等无一幸免,全部死亡,经济损失巨大。2020年,施工单位指派代表李某科来到黑岗子村委会,与贾秀华、村支书焦文国以及其他四家鱼塘经营者一起协商解决补偿事宜。后各方一致同意,委托“辽宁宏信海洋水产资源资产价格评估有限公司”进行评估。不过,由于鱼塘早已遭到毁灭性破坏,证据严重缺失,所以,评估公司只能依据吉林省的一般鱼塘粗养模式为标准进行评估,计算得出贾、武母子的补偿金额为34.8万元。其他三家养殖户,评估补偿金额多少不等。本来,按照一致协商同意的补偿额进行落实,此次征拆工作即告完成,不曾想事情发生了180度的大反转——2023年5月5日,贾秀华、武国光母子因涉嫌诈骗罪,被前郭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这一指控无异于晴天霹雳!仅仅十八天后的2023年5月23日,前郭县检察院指控贾秀华、武国光母子二人犯诈骗罪,向前郭县法院提起公诉。后经法院审理,认定贾、武母子二人诈骗罪成立,被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六个月。这就是本案的全部经过。在本案审理过程中,审判人员涉嫌严重程序违法。

首先,我国《刑事诉讼法》第六十一条明确规定:证人证言必须在法庭上经过公诉人、被害人和被告人、辩护人双方质证并且查实以后,才能作为定案的根据。法庭查明证人有意作伪证或者隐匿罪证的时候,应当依法处理。但是在本案审理过程中,共有27名证人均未到庭接受质证。其次,关于两份评估报告。第一份评估报告“辽宏信评字(2020)00号”,是双方协商的结果,也是真实意愿表达。至于采取的评估标准,前文已经说过,是因为鱼塘早在2018年即已遭到破坏而证据消失,事后无法进行现场评估,但经双方协商,已就补偿结果达成一致,具有法律效力。不过,时隔数年后的第二份评估报告“辽宏信评字(2023)021号”,则争议颇多。其一、这是三年后做出的,在没有新证据的情况下,距离第一份报告,其证据有效性更加薄弱。其二、这是由侦查机关单方委托作出的,倾向性非常明显,故并未得到当事人的同意和认可。其三、此评估报告涉嫌存在非法证据收集情形,做为呈堂证据的合法效力严重不足。

再次,退一万步讲,因为两份评估报的评估结果数额差距较大,即使法庭不采用第一份报告,也应针对两份评估报告的由来和结果,请评估公司派员参加庭审,当庭予以解释说明,并接受质询。同时,法庭自身也应对证据收集的合法性进行调查,并接受质询。然而,作为定案的主要依据,开庭时法庭并未展开上述程序,而是直接采用第二份报告做为判案依据。最后,本案的被害人、证人、评估公司均未到庭接受质证、解释、说明和质询。被告人的代理律师虽多次向法庭提出申请,请求法庭依法传唤证人、被害人和评估公司等出庭,但均遭法院拒绝。综上,前郭县法院在本案审理过程中,认定事实不清、判案证据不足,诸多疑点在没有依法排除的前提下,即对贾、武母子进行定罪判刑,严重违反了《刑事诉讼法》的相关规定。“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是人民法院审理案件过程中必须遵循的基本原则。司法实践中,审理人员应严格遵循法律正当程序,确保案件公正公平,确保不影响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确保民营企业和个体工商户的合法权益。因为前郭县法院在本案审理中无视客观事实和程序正当,严重影响了司法的公平、公正。我国刑法从头到尾写的就是“公平正义”,也是我们每一个老百姓所需要的。有鉴于此,相关机构和个人当引以为戒,及时改正错误,还村民一个公道。

原文来自今日头条:http://toutiao.com/article/7383584097798472226/?app=news_article×tamp=1719883463&use_new_style=1&req_id=202407020924238D97BE2AD22A0FF81D66&group_id=7383584097798472226&wxshare_count=1&tt_from=weixin&utm_source=weixin&utm_medium=toutiao_android&utm_campaign=client_share&share_token=cad2c14f-0b7c-4f78-9a5d-63b3d6e8c357&source=m_redirect