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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本溪市纪委和警方对溪钢分局原政委孙绍钧进行包庇的举报信

 时间:2026-01-15 22:27来源:未知

关于本溪市纪委和警方对溪钢分局原政委孙绍钧进行包庇的举报信

尊敬的辽宁省省委许昆林书记,您好!

举报人:赵紫涵,性别:女,出生年月:1970年6月11日,身份证号码:210504197006111363,住址:辽宁省本溪市明山区文化路122-栋2-13-44。

被举报人:姓名:孙绍钧,职务:原溪钢分局政委,工作单位:本溪市公安局,住址:辽宁省本溪市平山区北光路9B号4-1-2。

被举报单位:

1、本溪市纪委、监委

2、本溪市公安局明山区分局

举报请求:

1、本溪市纪委对孙绍钧贪污、充当保护伞,请依法查处并移交检察机关;

2、追究孙绍钧受贿罪中28个行贿人的刑事责任;

3、对孙绍钧涉嫌重婚罪立案侦查;

4、对孙绍钧诈骗罪立案侦查,追缴其诈骗所得1000万元返还举报人;

5、督办本溪市公安局明山分局对诈骗案久拖不办问题;

6、彻查司法机关对重婚罪追诉时效的错误适用;

7、介于本溪市公安局明山区分局不作为对孙绍钧的重婚罪、诈骗罪办案属程序违法,请求异地侦办,并追究相关领导的责任。

事实与理由:

一、重婚罪:司法机关违法阻却追诉虚构单身身份实施欺骗行为

1、2010年7月29日,孙绍钧出示虚假离婚证并与举报人建立关系。2015年1月28日二人非婚生女孙浩然出生后,孙绍钧拒绝履行抚养义务(有拒收亲子鉴定材料凭证)。

2、婚姻关系重叠的关键证据:

-孙绍钧与妻子那丽萍实际离婚时间为2016年8月5日(见离婚协议);

-2010—2016年期间,孙绍钧同时维持两段事实婚姻关系,涉嫌触犯《刑法》第258条。

3、司法机关系统性包庇:

本溪市公安局明山分局以“超过追诉时效”为由拒绝立案,但是:(1)、重婚罪追诉期应自犯罪行为终了之日(2016年8月5日)起算;(2)、孙绍钧在未解除前婚期间与举报人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生育子女,符合最高法《关于重婚案件管辖问题的通知》立案标准;(3)、举报人自2015年起持续向本溪市公安局纪委、两级法院、纪委监委控告(附上访记录),依法不构成时效中断,公安机关适用追诉时效错误,请上级领导责令纠正。

二、诈骗罪:本溪市公安局明山区分局立案600多天无果

1、诈骗手段及金额认定。2021年5月13日举报人向本溪市纪委实名举报孙绍钧贪污、受贿、重婚、诈骗、充当保护伞并提交了充足的犯罪证据,其中就有孙绍钧诈骗赵紫涵1000多万元人民币(用赵紫涵名下三套门市房、一套住房贷款)。2021年9月,本溪市纪委监委只针对孙绍钧受贿罪向本溪市明山区检察院移交,没有诈骗和其他罪一说,举报人逐级上告。2024年2月份,举报人到辽宁省人民检察院控诉中心,实名举报孙绍钧多项犯罪,省检察院两位领导接见并且指出案件走向,让赵紫涵回到本溪市明山分局刑警队立案,并且提交了真实证据。

2、立案后故意拖延侦查。2024年5月13日,本溪市公安局明山分局刑警队受理孙绍钧诈骗案件:(1)、2024年6月7日正式立案(附立案告知书);(2)、截至2026年1月15日,举报人经多次催办、多次补充笔录,公安机关仅以“孙绍钧口头否认”为由拒不推进,违反了《刑事诉讼法》第115条侦查时限规定,诈骗案久拖不办属程序违法。

3、辽宁省检察院督办未执行。辽宁省检察院已认定孙绍钧构成诈骗罪应由本溪市公安局明山区分局立案,从2024年5月13日至今20个月600多天的立案侦查,孙绍钧诈骗罪案件事实清晰、证据确凿,难道就凭孙绍钧几句话就能逃脱法律的制裁?!法律人士建议赵紫涵向本溪市检察院申请对孙绍钧诈骗案的侦查进行监督。(1)、在辽宁省检察院已指令本溪市公安局明山分局立案侦查的情况下,办案机关依然拒不落实上级监督意见。

(2)诈骗案久拖不办属程序违法。根据《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第188条,立案后超期未结案需书面说明理由,明山分局未履行此义务,应当移交异地公安机关管辖。

附:证据材料清单

1.证据一:孙绍钧亲子鉴定。

2.证据二:孙绍钧离婚协议书 。

3.证据三:本溪市纪委监委对孙绍钧受贿罪的公示。

4.证据四:本溪市公安局明山分局对孙绍钧重婚不予立案通知书 。

5.证据五:本溪市公安局明山分局对孙绍钧诈骗立案告知书。

6.证据六:本溪市明山区法院对孙绍钧受贿罪的判决书。

另,建议对明山分局超期办案行为启动执法监督程序,并调取孙绍钧2012—2026年全部银行流水,核查诈骗资金流向。

本人承诺:以上举报内容及提供证据均真实客观,如有虚假,愿承担一切法律责任。

此致

辽宁省省委书记许昆林

举报人:赵紫涵

联系电话:18340491789

日期2026年1月15日

原文来自知乎:https://zhuanlan.zhihu.com/p/199525420410158062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