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媒体接到重庆市人谢金红的实名举报,反映河南洛阳市新安县刑警队某干警在处理一起河南省公安厅转交信访事件中长达七个月不解决的不公正待遇。随后当地进行了采访调查。
在洛阳,记者见到谢金红时看到了他的书面投诉材料。他向记者介绍:2022年9月至2023年4月,他承建的新建的济新高速二标四工区下河大桥和老庄岭大桥,2022年8月根据项目工程的需求,先后组成了施工管理班子及作业人员,机械设备材料等,于2022年9月安排 100多名作业人员及机械设备和材料等进入了中标方浙江交工集团济新高速JXSG-2标四工区下河大桥施工现场,并展开了工作。然而从2022年8月至2023年3月,项目部用各种理由推脱拖欠100多名农民工兄弟的养家糊口血汗钱,农民工兄弟多次向交工集团项目部讨要生活费及工资,均遭到无视,无奈之下,他们拨打110求助并向新安县人社局反应了拖欠农民工兄弟的欠薪问题,引起了负责该项目部经理牛亚鹏等人的不满,其多次组织一些人对他和农民工兄弟进行恐吓、殴打,强迫霸占了谢在下河大桥施工现场的私人财物,有板房、机械、电缆、电箱、工具、机具、办公用品、空调、材料、模板、厨房用具和食品等财物,价值100多万元,谢花600多万元承建的下河大桥和老庄岭大桥1.3亿的施工措施项目被牛亚鹏等人霸占并清理出场。
庆幸的是,事件发生后,在当地人社部门和有关部门积极协调下,大部分农民工工资得到解决,还有一部分农民工血汗钱及谢承建工程款没得到解决。
无奈之下谢开始向各单位反映信访希望得到公平处理。2023年5月30日,谢用书信向河南省公安厅反映其遭遇诉求。23年6月9号日,洛阳市公安局电话通知谢已接到省厅转交材料,并先后组织召开专项会议交刑警队查办。刑警队一郭姓警官对谢金红及部分工人进行了询问并做了笔录。但是后来,谢多次找到郭警官却一直被告知正在调查。2023年8月6日,郭警官问谢同不同意协商解决?谢答:可以。我只要要回我辛苦应得的钱,多一分也不要。郭警官说,我给领导汇报一下召集主管单位交通局、济新高速公司、交工项目部开一个协调会,解决后再写一份谅解书。谢答,可以。期间,谢多次电话询问结果,均被告知工作忙遭推辞。没有想到的是,24年1月8日,郭警官告知谢可以去工地现场清点被占物品了,已经协调牛亚鹏同意拉走了,在当天下午在郭警官带领下,长达七个月后谢再次来到工地现场,看到整个大桥已经基本完工,自己建造的板房等大多财物已经被使用坏,机械、电缆、电箱、工具、机具等确实在现场,郭警官要求谢将财物拉走,谢此时才明白自己的财物之所以能“顺利”拉走,是因为工程已经基本结束,没有使用的价值了。对此事,谢向媒体反映时也觉得反常,在8号,谢特意邀请媒体律师到工地,记者在现场的确见证了工程已经基本结束,工人已经离场,冰箱水电还正常在使用,郭警官联系牛亚鹏,牛指派人员与谢金红清点财物,物品的确有被使用过迹象。在财物清点现场会议中,郭警官明确告知谢下一步事件一件一件的进行解决。然而在随后,谢再次找到郭警官时,郭警官却突然让谢找交通局解决了,他这里的工作结束了,谢有要求郭警官出具书面告知书被拒,同时对牛亚鹏等人是否构成侵占财物避而不答,让谢向新安县公安信访部门反映。
整个事件,有太多让人感到疑惑的地方:
1.从谢反映开始河南省公安厅转交时间长达十个月时间,郭警官为何调查缓慢?最初为何没有锁定证据?财物的归属权最初为何没有查清?若是谢投资的财物是否同意让牛亚鹏使用?若不同意牛使用,牛等人的行为是否构成财物侵占?期间为何不能返还谢金红的财物?
2.按照有关要求信访案件是有期限要求的,为何迟迟不能结案延期办理?
3,被侵占财物事实是否存在应该给当事人明确的书面回答?若存在违法事实,是否只是将财物返还当事人就可以结案了?
据谢金红春节前反馈,新安县刑警队出局了一份书面答复,认定牛没有犯罪嫌疑,让谢通过其他途径解决,谢金红对此事的处理意见明确表示不满意,并会通过正当途径向有关部门反映。谢金红提供大量视频录音证据,若必要可以向社会公开。对于文中各方观点,本文只是如实引述,并不代表媒体和记者的观点。对于此事,媒体将继续关注。(梁双 冷辉洛阳报道)
原文来自亚洲商报:http://www.abtoday.net/yw/guona/1279.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