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民视点网

农妇疑在自家院子触电身亡,诸多疑点待破解

 时间:2020-12-03 11:59来源:华都网
   “今年3月17日早上,我母亲在自家宅基地院子疑触电身亡,现场疑点重重,至今没有一个合理的解释。恳请有关部门对此予以高度重视,尽快查明事实真相,公平公正妥善处理,给家属一个合理的说法。”河北省邯郸市永年区刘营镇陈刘营村周卫兵日前致函有关部门反映说。
       2020年3月17日早8点左右,邻居宋某霞发现我妈在自家宅基地爬着,立即去叫我哥。我哥答应她没有听见,没叫开门,就去叫房后邻居陈某升。陈某升到现场看见,我妈在宅基地院子爬着(房前邻居小六家后墙跟),电线在身上。用手机挑开电线查看,身体发凉。我哥随后到,立马去叫医生。医生查看说,不行了,没有了生命体征。
       报警并通知电力公司,我到家约8点30分左右。过一会电力公司来了7、8个人,拍照,录像啥都没有说,去哪了我没看见。派出所来了,维护秩序,保护现场。约10点左右刑警队到场,勘察现场了解一下基本情况,问那根老化电线是谁的,我说是小六的。电力公司的人说,那根线没电。
       我问队长我妈的是咋死的,队长说现在不好说,等法医来了做了尸检,看法医怎么说。问鞋子飞出去17—18米远(头和脚与鞋子成一条直线)是咋回事,队长说鞋子不重要。有可能是人为,一种有人见了想救人,挑线时把鞋子挑出去了,见人不行了,怕麻烦就走了;另一种是见人不行了把鞋子扔出去,想让别人发现,自己怕麻烦走了。
       半个多小时后,法医来了,做了尸检。队长把我哥俩叫家里,法医给队长说脚跟有触电点,耳朵跟后面有放电点,不是很明显,就走了。队长说,你哥俩商量一下,想知道具体死亡原因就做尸检。我们去西屋商量后,去北屋给队长说做,可队长说我建议你们别做,说以他的经验,病发的可能性很大,到时候尸首不全,钱也花了,得不偿失。我们没有同意,多次问他鞋子飞出去的原因,他解释不了。
       车来了,我们送我妈去太平间。在医院门口,队长催我们去结案,我们说明天决定不做尸检,就去结案。第二天上午,自家人去电管所协商,所长不承认电死,电表以下产权归个人所有,说有很多电死人的事,电力局有专业团队,想要说法就走法律程序。做尸检我们不忍心,只能把我妈拉回。
       办完我妈的后事,我接受了我妈已走事实,没有那么悲伤了,开始回想整件事,越想越不对劲。为什么法医说,有触电点和放电点,这不是最直观最有效的死亡原因吗?鞋子是死亡原因最重要证据,怎么能说不重要呢?只有触电才能把鞋子摔出那么远。电线在身上,法医说有电击伤,这么有力的证据,电力公司一句没电,就给磨灭了?我就此咨询心脑血管专家、知名法医(石家庄),种种迹象表明,很大可能是触电身亡。我多次打电话给队长,要一个说法,排除刑事案件依据是什么?死亡时间是几点,死亡原因是什么?怎么结案的?但没有得到一个明确的说法。
       结合现场情况,我认为如果鞋子是人为的,此人就是破坏现场,伪造现场,见死不救,涉嫌故意杀人;身上有电击伤,电线没电,电闸谁拉的,拉闸之人不就是伪造现场吗?是自杀、疾病或电死等等,在现场的专业技术人员应该有个初步判断,否则怎么能排除他杀呢?电力公司说没电,电击伤咋来的?而且,电是电力公司的,电线落地还给送电,电力公司有责任。电表处没有安装漏电保护器,电力公司有责任。电表安装到用户之间有没有标准,多远都合理?电线从我院子里过也是合法?
       还有一事。2019年6月份,我们这里通知免费安装电动车牌。但必须交300元电话费(其中100元自由话费,以后每月返10元话费),否则不予安装。我妻子同闺蜜几人,经人介绍在永年区街道边安装车牌(安装工指定),强制交300元话费,又赠送一年被盗保险和定位器。
       7月份因不明原因,扣除400多元流量费问题,多次反应无果后,要求话费返现,不再用号码时,告知,在安装车牌时,可参加交150元赠150元话费协议,你已参加不能返现销号,让移动按协议执行。当时交了300元应赠300元。移动公司说,够你300元就行了,我们只收了150元。在一个电话都没有打过,基础费用6—7元情况下,强行扣除10元话费,找他们讨要多扣除话费不给,按协议执行,不给10扣10,要求移动按协议执行,赠300元话费不给,说只收了150元,强行扣费按协议执行,要客户参加协议时签字或授权,说没有,他们是按省厅规定执行,态度恶劣,辱骂、污蔑客户讹诈移动公司。
       我那150元话费在哪?侵吞安装一个电动车牌150元,全省安装多少车牌,有多少个150元?数目之大,触目惊心。表面上说的冠冕堂皇,既支持国家政策,又给客户弥补损失,利国利民,实则是否变相侵吞国有资产,侵害客户正当权益?希望有关部门一并给出合理解释。 (河北省邯郸市  周卫兵)

转自:
http://www.peoplescck.com/msrd/20201203/16331.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