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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安县落马法官宋红臣滥用职权民事案件刑事化造成严重后果

 时间:2024-01-29 16:29来源:未知

依安县落马法官宋红臣滥用职权民事案件刑事化造成严重后果

——实名投诉人王彦来呼吁原一审法院自我纠错,重新审理维护法律公平公正…

投诉人:王彦来,男,汉族,原中共党员,退伍军人,依安县精进村民兵连长后任村支部书记,1981 年9月24日出生,身份证号码:230223198109242519。

                             投诉人王彦来申办的林权手续

投诉事实:投诉人王彦来,在一起民事合同林权转让过程中,被他人诬告说是合同诈骗,因为主审法官宋红臣(现已经被双开并且判刑)在开庭审理案件时,不依据事实,不尊重法律,导致民事案件刑事化,法官本该可以退卷给公诉机关,他却利用职权,庭审现场不让受害人王彦来的多名证人在庭上说话,也不质证,主观刻意片面采信对投诉人完全不利的证据,对受害人王彦来做出犯诈骗罪三年六个月的刑事判决。最令人惊叹的是,法官认定是刑事责任,事实上却一个受害人都没有。判决书判决的是合同诈骗,但是因为受害人王彦来没有诈骗,所以不论在林权合同转让之前,还是转让以后,直到法院发布判决,国家没有任何经济损失,村委会没有任何损失,集体经济村民小组没有任何损失,参与合同转让的人也没有任何损失,受害人王彦来也没有得到一分钱,没有卖过一棵树,没有得到其它任何补偿。本来的民事合同流转问题,依据国家法律和相关司法解释不能定性为刑事案件,但主审法官宋红臣不做退卷处理,断然判处受害人王彦来刑事责任,致使王彦来丢失了政治生命,让光荣的退伍军人荣誉蒙羞。另外,在2023年12.月15日,依安县阳春乡精进村村民韩永付、韩文财兄弟二人,也是拿着原有的林权合同,也是同一个性质的承包形式,也是在同一个村委会,同一个林业行政部门核发的林权手续。因为村里建猪舍时,放了他们家合同范围内的杨树,韩文财兄弟俩就找精进村村民委员会要求赔偿解决,结果人家不但没有触犯任何法律,还拿到了林木补偿款。而投诉人王彦来手里有证据,包括当时的会议协商记录等。这是法律在与原则开了善意的玩笑,还是当地政府部门与政策法规开了善意的玩笑?!在法律面前对投诉人王彦来而言不公平,不公正,又将带给人们怎样的沉重思考?所以,王彦来为了洗刷自己的冤情,维护法律公平公正,坚决呼吁维权……

                      依安县一审法院判决书

事件回放:在上世纪八十年代,依安县阳春乡精进村村委会,和本村村民王凤喜签订了一份关于阳春乡八屯东路西主带1956棵的杨树管护合同,这个合同中的杨树分为两部分,第一就是原有树带,这部分树带丢失一颗应从分成部分扣回二棵,另外一部分就是八三年,八四年,八五年的新造林,这部分的树木,不成活或者丢失一颗,前两年罚款两角钱,并且及时补活,不补栽,或者不成活,那么就罚款五元钱,成材后丢失一颗按照乡政府管理规定罚款。这是合法有效的真实合同。在这个合同中,有规定约定条款,就是说承包人在管理过程中,出现问题必须及时补救并按照合同规定接受罚款,承包人王凤喜依旧可以合理取得分成,所剩林木并不是完全归村集体所有,这是最关键的问题,因为这是受害人王彦来为何不能被定性为诈骗罪责的关键所在。

                         书面合同与投诉人个人情况说明

基于这些事实,村委会作为合同的当事人主体,不能、也无权单方解除合同,因为在这个合同中没有条款约定因为树木成活率低或者树木丢失,就与承包人单方解除有效合同。因此,事实上,这份合同依法真实有效且受法律保护无疑。投诉人王彦来有充足的证据和理由认为,虽然王凤喜管护林木存在丢失情况,可是损失的林木绝大部分是八三年、八四年、八五年的新造林,乡政府可以按照原有的合同条款罚款处理,王凤喜依法可继续享受分成,而所剩林木并不是完全归村集体所有。在铁的事实面前,一审法院说王凤喜持有的合同是无效的,完全是没有法律依据的认定错误!

                      原有合同持有人出具的书面证明证据

另外,涉及案件的625棵杨树系投诉人自身财产,是投诉人合法取得的,认定王彦来构成诈骗罪没有事实依据。投诉人王彦来在事实上,与王凤喜、王海成签订的林权转让合同,完全是真实的意思表达,更没有违反国家强制性规定。双方当时口头约定好等林木出售后,投诉人再给王凤喜、王海成林权转让款项是合情合理,甲乙双方自愿达成。而公诉机关指出的涉及案件的625棵树木,是投诉人自身财物,是投诉人王彦来正常合法取得。截止案件开庭时,投诉人自己没有卖出并获得利益,也没有私下砍伐自用。一审法院认定投诉人构成诈骗罪没有事实依据,更没有所谓的犯罪结果和行为。。

另外,依安县阳春乡精进村委会于上世纪八十年代与本村村民王凤喜签订了阳春乡精进村八屯东路西主带1956棵杨树的林木管护合同,这1956棵杨树应分为两部分:第一部分是原有树带,这部分林木每丢失一棵,应从分成部分扣回两棵;第二部分是八三年、八四年、八五年的新造林,这部分树木不成活或损失一棵,前两年罚款两角,并及时补活。不补栽不活者每棵罚款五元,成材后丢失一棵,按乡政府林木管理规定罚款。

事实上,虽然王凤喜管护的林木存在丢失现象,但损失的林木绝大部分是八三年、八四年、八五年的新造林,乡政府可以按照合同约定对王凤喜罚款,王凤喜仍然享有林木分成,所剩林木也并非完全归村集体所有。这一点是认定投诉人是否构成诈骗罪的关键。王凤喜管护的林木中,仅原有树带部分适用丢失一棵从分成部分扣回两棵的合同约定,而检察机关及一、二审法院完全忽视了八三年、八四年、八五年的新造林的管护约定,片面地认为所剩林木全归村集体所有。这是明显错误的,事实根本不存在。

因此,投诉人王彦来与王凤喜、王海成签订的《林权转让合同》完全符合双方的真实意思表示,并没有违反国家强制性规定。双方口头约定待林木卖出后,申诉人再付给王凤喜、王海成林权转让款项也是合情合理的。另外,案件涉及的625棵杨树系申诉人自身财产,是投诉人合法取得的,认定投诉人构成诈骗罪没有事实依据。

投诉人王彦来所办理的林权证手续上虽有瑕疵,但在事后已经补全手续。其补办的林权手续都是由相关行政主管部门合法取得,合法有效无误。

在林权证具体申办环节是,投诉人王彦来于2015年8月为案涉林权办理了林权证,此前王彦来是在2008年与王凤喜、王海成口头约定:王凤喜将林权转给投诉人。投诉人王彦来办下来林权证后,将树卖了再付钱给王凤喜。当时确实没有达成书面合同,之后,投诉人为了办理林权证,遂找到王凤喜、王海成将2008年的口头协议落实为书面合同,其合同内容与2008年双方达成的口头协议一致,所以落款日期仍为2008 年4月1日。这就是实际情况。补办时间虽然是跨越有点长,人们都是知道,在政府行政部门办手续,特别是老百姓个人的手续,并不是那么容易的。别说是个人了,就是政府招商引资的重大项目,在全国各地,为了留下投资人的加入,都是千方百计在政策上,手续办理中开放绿灯,比如土地流转和环评手续,甚至开工报告在农民工劳动保证金没有提前预交的情况下,政府部门为了促成项目开发,有时候都是默许他们开发商先投入实际开工建设之后,再补办法律所规定的手续。这样的事是比较普遍的,只要是后期补办下来的手续,证件真实合法就没有错误,更不是违法行为。投诉人王彦来并没有伪造村民代表签字,林权转让表决书上,投诉人是代村民代表在林权转让表决书上签字,事后取得许焕玉、石殿付、王义军、于宝林、张庆和、陈万军、陈平、杨振、杜启亮的代为签名授权。村民代表在证人证言中,表述没有在村民表决书上签字按手印,而这不代表村民代表,没有授权投诉人王彦来,在林权转让表决书上代为签名。这只能说明投诉人王彦来在办理此手续存在程序性瑕疵,但林权转让表决书仍具有法律效力,况且该林权证有精进村委会的授权,还有法人及村书记亲笔签字、村委会所盖公章、乡政府领导批示及乡林业站领导的签字盖章。特别是林业站负责人的签字,他是代表国家行政主管单位的认证性质,说明林权证的更加真实合法有效。

                   授权代表人给投诉人出具的同意代签证明一部分

实际上投诉人所办理的林权证是国家政府机关颁发的,具有法律效力,精进村委会若认为投诉人办理林权证的手续存在问题,应向颁发林权证的政府机关申请撤销投诉人的林权证。投诉人本人涉及的官司,实际上仅是民事纠纷,不应该将案件的行为直接上升到刑法层面。况且投诉人对案件中涉及的625棵杨树,经过当地价格部门直接认定,价格是五万块钱的这个行为是不合法的,投诉人王彦来,在事实上既没有卖出过五万块钱的树,也没有拿过五万块钱的补偿款,所以投诉人在未侵害任何法律和个人、集体财产的情况下就被定论触犯刑事责任,这在事实、证据、性质、结果这几点上完全是典型的民事案件刑事化,也是强加的罪名。

投诉人王彦来含冤被判决刑事责任,在当地也引发不小的社会争议,很多知情的人都是认为这是一起民事纠纷,却被执法机关嫁接为刑事案件。而投诉人上诉的时候,中级法院不做重新复查,不认真研判投诉人林权合同流转的事实过程,特别是王凤喜手里有效的原始合同以及合同中的具体条款约定,不到实地考察争议林地所处位置和权属,中级法院就在形式上做的调卷处理维持了一审法院的枉法裁判,这是极其不负责任的行为,投诉人蒙受冤屈,中级法院也有不可推卸的责任。因为一审、二审法院适用法律错误。投诉人王彦来的林权流转合同是真实有效且合法的,不是以非法占有为目的,没有虚构事实隐瞒真相,没有用暴力、威胁等手段逼迫原来合同持有人签字,没有骗取占有公私财物的行为。投诉人王彦来后期取得的林权是合法合规取得,而这个林权之前就是王凤喜的私人财物,与集体经济没有任何关系。

投诉人针对发生在自己身上的不幸遭遇,遭到的打压和强加的罪名,向落马法官宋红臣和一审法院负责人,提出如下质疑和求证:

最高法院对基层法院是垂直监管系统,最高法院对基层法院审判取证、开庭审理都是有权威的指导精神,包括具体条款的司法解释,特别是证据采信原则。投诉人开庭审理时,落马法官宋红臣,不进行质证,不让投诉人来的证人为他进行公开作证,也不让旁听席上的知情人发言。在法律上认定,开庭时的人证所做的证言的含金量是最高的并且具有排它性。其他间接证据和笔录及不在现场的证人证言,依据国家法律规定,都是不能和开庭时现场的证人相比的。所以,落马法官宋红臣,就是利用审判职权,将民事案件刑事化,刻意片面采信前后矛盾的不实证言,加害投诉人导致了冤假错案的实际产生,真是罪责极深。如果落马法官宋红臣,坚持公平公正依法判案,投诉人的官司就必须由落马的主审法官进行退卷处理,不能按着刑事案件审理。

因为民事案件被刑事化,投诉人蒙冤受害,家庭失散,还要背负沉重的精神压力。投诉人王彦来最大的心痛之处,就是被迫离开了党组织,因为投诉人参军入党,始终保持较高的政治觉悟,把自己的思想意识形态,与党和政府紧密靠拢。在村委工作期间,从来不欺压群众,坚守一个共产党员的道德底线。而今,投诉人王彦来因为一起民事案件被刑事化,受到迫害打击,维权路上的心痛无助,有多难,有多苦,只有他自己知道,也许只有坚持到底才是唯一的办法。

目前,为了使自己的冤假错案得到重新复查审理,回归社会以后,投诉人咨询过法学泰斗和正义人士以及众多知名律师和专家,包括在公检法系统退休的老干部和资深法官,对于投诉人王彦来的不幸遭遇——民事案件刑事化的判处结果,都有不同的认可。基本上全部都是认为,这个事件本身,必须先走民事诉讼程序,在民事诉讼定性后,投诉人没有给公私财物、集体经济、国家财产造成任何损失,而且事件本身没有受害人受到经济损失的实际条件框架下,对投诉人王彦来林权合同流转行为,一下子上升到刑事案件,没有充分的法律依据,按照相关法律推定,疑罪从无才能彰显法律的公平公正性质。

综合最高人民法院对冤假错案纠错平反的权威指导意见,投诉人王彦来对自己蒙受的冤屈能够获得昭雪评反充满希望。中央政法委在全国范围内整顿政法队伍建设,以及考察整顿工作(回头看)的进程中,无不高度关注地方法院对发生的冤假错案进行自查自纠,力求让无罪的人不被受冤,有罪的人依法接受处罚执法精神。投诉人冤屈主要是落马法官宋红臣把民事案件刑事化,不重视庭审,不让有利于投诉人参加庭审时前来的证人,以及不让更多在旁听席的人发言说话,只是完全采信单一的、前后矛盾的几份书面证言且没有实际关联性,无法形成证据链的来自公诉方的所谓证据给投诉人强加罪名。合议庭组成人员不认真调查实际事实,不分析取信投诉人原始合同内容及其有效性,不审查不采信投诉人与王凤喜流转林地合同的合法有效程序。落马法官宋红臣武断专横的利用手中职权,这是名副其实的枉法裁判,如果一审法院不及时联系二审法院勇于自我纠错,为投诉人王彦来复查重审错案,那么法律的公平公正将无法在现实的司法环境中得已体现,也会使人民法院的审判结果不会产生社会良性。投诉人王彦来作为曾经的中共党员,光荣的退伍军人,村委会组织成员,不能因为冤假错案而承受永远的心里重压,与其说是为了自己呼吁维权,也是为了法治精神,法制尊严的捍卫与发声。如果投诉人王彦来错案,依安县一审法院及时纠错复查,投诉人在此做出承诺和声明:首先投诉人不追究任何一级法院的错判责任,也不追究涉事法院工作人员的责任,投诉人只是要恢复合法的公民身份,不要一分钱的国家赔偿,并且充分保持饱满的政治觉悟,爱党爱国回报社会,这个初衷永不减分。投诉人王彦来相信,依安县人民法院的执法环境定会越来越好,必然是有如蓝天白云温暖民众,这一天对投诉人的期盼终将到来。

以上投诉内容如有不实之处,实名投诉人承担一切法律责任。

投诉人:王彦来

身份证号码:230223198109242519。

2024年1月26日

原文来自今日头条:https://www.toutiao.com/article/732942926902824193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