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民视点网

河北平山县一村民诉称发展养殖业屡遭干扰

 时间:2020-09-25 08:24来源:华都网
   “自1998年开始,村民杨某小通过土地局给我们强行拆除养殖围墙破坏我们,2016年自己又给我们砸羊圈破坏我们,2018年给我们放火烧喂羊用的草料。我们多次向上级反映情况,打了20多年的官司,至今没有得到妥善解决。”河北省平山县平山镇杨西冶村村民李某致函有关部门反映说。
       1994年,小康建设工作组来到我村,带着1994年5月18日的县里文件,落实国家在农村的富民政策,让农民发展二、三产业、多种经营、乡镇企业等多种优惠政策,并号召党员起带头作用。我的父亲李某锁是一名共产党员,起带头作用,积极响应国家政策,在工作组和村委会的领导下签订开发性农业占地凭证,开始发展养殖业。当时实行自由兑换土地,为了不影响他人耕种,我们与他人协商换地,换好地后在签订合同的地上进行建设。
       1998年,村民杨某小仗着上面有人,找平山镇土地所、平山县土地局在没有任何法律文书的情况下,带着20多人强行拆除了我们的养殖围墙,并在电视台给我们曝光。后来我们告到法院。1998年8月3日判决如下:被告平山县土地管理局、平山县平山镇人民政府1998年4月28日拆除原告围墙的行为违法。但土地局却又对我们做出处罚——土地违法案件行政处罚决定书(平政土罚字[1998]第13号)。我们不服,告到法院。1998年11月3日,法院判决如下:撤销被告平山县土地管理局1998年8月5日所作平政土罚字(1998)第13号土地违法案件行政处罚决定书。后土地局不服,提出上诉,进行二审,判决如下:驳回土地局上诉,维持原判。
       2016年3月21日,杨某小又给我们砸羊圈。我们将他告到法院,律师去某局取执法记录仪的证据却取不出来。一审判决,(2016)冀0131民初1396号判决书:本院认为,原告李某锁、李某称羊圈的木头及石头的损坏系被告杨某小所为,被告杨某小予以否认,原告未能提供充足的证据证实。平山县某局接处警记录,没有记载被告损害原告羊圈木栏及石墙情况,经本院现场勘验,无法确定被告对原告羊圈的损害情况。原告主张被告赔偿损失,本院不予支持。判决如下:驳回原告李某锁、李某诉讼请求。我们不服,上诉到二审。二审法官在开庭时,我当时要求二审法官到平山县某局调取证据并作司法鉴定,二审法官在开庭时,连我的要求都不记录。后来我不在开庭笔录上签字,书记员才让我手写上我说的要求。
       2018年3月1日,杨某小故意给我们放火烧喂羊用的花生蔓。我当时发现后,撵着放火人到一家人的监控下经过,放火人骑着电动车,我没追上。事后,通过监控,发现放火人的踪迹后我报了案;2018年3月21日晚上,又有人给我把喂羊用的花生蔓烧了。我报案后,向办案人员提供有监控的路口的监控。后被告知,有一个路口的监控录像丢失了,还有一个路口的监控录像没有找到;2018年12月2日晚上,又有人给我把花生蔓烧了,又一次报案。办案人员给我做了财产损失评估。上述案件,至今未破。
       自1998年开始,村民杨某小通过土地局给我们强行拆除养殖围墙破坏我们,2016年自己又给我们砸羊圈破坏我们,2018年给我们放火烧喂羊用的草料。我们多次向上级反映情况,打了20多年的官司,至今没有得到妥善解决。
       我们的诉求,一是落实国家在农村的小康建设富民政策;二是如果依法不予支持我们的诉求,要求给出具体的法律条文;三是对于某些不依法行政,干扰国家政策在农村落实的人员,利用职权侵犯农民合法承包经营自主权的人员,在查清事实的基础上,依法依纪严肃处理。最后,希望可以早日帮助我们实现脱贫致富奔小康的愿望。

转自:
http://www.peoplescck.com/jjsn/20200924/14813.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