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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林通榆:证件在有效期内车辆却被以报废车扣押三年多?

 时间:2024-08-27 18:46来源:未知

吉林省通榆县人王加文是一位出租车司机,只是因为交警认为他驾驶的是“报废车辆”,出租车被扣押三年多了,另外一台出租车也无法办理手续。他说:“通榆县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大队和交警大队明知道我的证件在有效期内,却扣押我的营运车辆三年多,我维权三年没有任何结果。”

王加文提供的《通榆县公安局关于王加文反映问题的回复》(通公信回复字[2024]13号)对此事是这样记述的:

“2020年12月22日9时许,王加文驾驶牌号为吉 G4T981号的出租车,沿通榆县开通镇长白大街由北向南行驶到南加油站附近时,因驾驶报废车的违法行为被执勤民警查获。民警在查获现场对王加文开具了《公安交通管理行政强制措施凭证》,王加文在该文书上签字确认。但王加文并未按照规定在15日内到公安机关接受处理。

2021年7月20日、8月11日,通榆县公安局交巡警大队民警刘晓慧、常彦超先后两次通过电话提醒王加文到公安机关接受处理,并告知王加文如无正当理由拒不接受处理,将面临驾驶证被强制吊销的情形。但王加文以其《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证》(《营运证》)未到期为由,不认可驾驶证被吊销。

2021年8月17日,王加文来到通榆县公安局交巡警大队,民警依法对其进行了询问。针对其申辩的理由,亦进行了调查核实。经调查,王加文驾驶报废机动车的违法行为成立,依法应予吊销其持有的机动车驾驶证。故办案民警依法将该案呈报白城市公安局交巡警支队审核审批。

2021年8月26日,白城市公安局交巡警支队依法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对王加文作出罚款2000元,并处吊销机动车驾驶证的处罚。

后王加文不服,先后向白城市人民政府、白城铁路运输法院、吉林省长春铁路运输中级法院提起行政复议、行政诉讼,经复议机关及一审、二审法院审理,均认为公安机关办案程序合法,主体适格,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法律适用准确,依法维持原行政处罚决定。

针对王加文反映称交巡警大队、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大队扣押其营运车辆三年多一事,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一百条第一款之规定:驾驶拼装的机动车或者已达报废标准的机动车上道路行驶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予以收缴,强制报废。因此,王加文的主张亦无合法合理依据,不应予以支持。

综上所述,公安机关办案程序合法,主体适格,适用法律准确,案件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足以认定,办案民警亦不存在违规违纪问题。”

从公安局的回复看,王加文是在驾驶报废车,其受到处罚似乎是理所应当的。但是,王加文提供的行车证显示,注册日期是2012年12月12日,发证日期却是2020年6月18日,依据《机动车强制报废标准规定》第五条,小、微型出租客运汽车报废期是使用8年。依据这一标准,王加文认为其驾驶的牌号为吉 G4T981的出租车应该未到报废期。至于交警队为什么说他的出租车已经到了报废期,据王加文介绍,是因为注册日期和发证日期不符,交警队认为他的证是后补的,却无法查到前面办理的证件。王加文说:2012年12月12号注册时是按李健的名注册的,不知道怎么回事变成我的名了,实际上直到2013年1月8日这台车才到我手里,这台车是运管所当年为了收回李健的经营权,由车管所造成的证件错误,却让我承担错误的后果,这实在是不公平。

尽管逐级上访反映问题无果,王依旧不服交警队的处罚,8月初,王加文又向当地公安部门申请对其案涉车辆进行鉴定,据称,案涉车辆的资料已经报到了吉林省公安厅,目前尚未做出鉴定结论。

王加文说,由于他一直不服交警队的处罚决定,就一直未去缴罚款,所以他另外一台出租车也无法办理运营手续,两台车停摆三年,给他的生活造成了很大的影响,他一定要向上级讨个令他心服口服的说法。

此事虽然不大,却很复杂,因为记者不是出租车方面的专业人士,也不方便对此事的孰是孰非妄加评断,欢迎广大网友参与讨论,我们更欢迎这方面的行家给我们留言。而此事的最终结果,看来只有等省公安厅的鉴定结果出来后,才能弄清楚案涉车辆是不是报废车辆。对于此事,媒体将继续关注。(记者黎明 峻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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