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辽宁沈阳:多户业主遭物业收黑钱再遇法院“黑”判决

 时间:2024-03-31 16:32来源:未知

本站讯 谁经历过物业公司将物业费、取暖费、制冷费还有电梯费打包一块收取的?且价格全由自己定,想收多少就收多少。比如:取暖费,沈阳市政府规定的商户是每平方米34元,而这家公司却收100多元。即便收费这么离谱,由这家物业公司加价代收实际由沈阳筑成地源热泵供暖公司提供供暖,冬天不热夏不凉,商户根本无法使用,所有商户全自己安装空调用来取暖和制冷,但这些费用照收不误。有不给的,物业公司就给商户停水停电,让商铺无法经营,即使经营不了,综合物业费也不减免。敢欠物业费,物业公司就去法院当原告,而沈阳市和平区法院却怎么起诉就怎么下判决。所以业主们说:“我们是遭遇黑物业又遭遇黑法官”。此事就发生在辽宁省沈阳市的 “诚大数码广场”,物业公司名叫“沈阳诚大新生活物业公司”。

缘起:无端的捆绑高价综合物业费20元/㎡

沈阳的“诚大数码广场”坐落在有东北硅谷之称的三好街地段,是寸土寸金的地方。2009年10月,刘女士在此购得了392平方米的商铺,几年后,因觉得这里的物业公司收费太离谱,便拒绝交捆绑在一起的所谓的综合物业费。她的理由十分简单,不是不交物业费,而是要求拆分开来,且每一项都按国家和政府要求来办,如取暖费,沈阳市规定的商户是每平方米34元,而不能接受物业公司收取的每平方米100余元,还有一年四季收的空调费也都不认可,因冬不暖夏不凉,刘女士已拆除了这套由沈阳筑成地源热泵供暖公司提供的设备,自己单独配备了空调,所以供暖费用物业公司就不应该收,应该由筑成供暖公司来收。但物业公司坚持全以综合物业费的名义收取,不能拆分。于是,从2016年7月到2022年8月,刘女士同其他部分业主一样,再没有交这所谓的物业费。没交综合物业费,诚大新生活物业有限公司就找借口给刘女士停水停电,由于天气太热,商户将玻璃门改成隔栅字门,物业找借口,下达整改通知书,明确告知:自我商场下发通知之日起,至限定整改日期,仍未整改完毕的,将停止一切物业服务,由此造成的损失,请您自行承担。从2017年7月3日一直停到2018年5月,停水停电商户无法经营,商铺处于闲置状态,后在刘女士向和平法院提供担保,请求法院先予给水给电、待物业官司打完后再给付物业费情况下,诚大新生活物业才勉强给水给电。经过一年多的折腾,两家租户也不再续租,损失惨重,但综合物业费一分也少不了,这样的结果竟然是沈阳和平区法院的判决。

发展:开发商二次违法招前期物业

刘女士介绍,她不再交物业费的理由还有一条,那就是目前这家物业公司的进住不合法规,所以业主拒绝与诚大新生活物业公司签订物业合同。

调查中记者得知,诚大数码广场的开发商为“沈阳筑成房地产发展有限公司”。2009年8月,筑成开发商与沈阳筑成房地产发展有限公司物业服务分公司签订《前期物业服务合同》。业主入住七年后,2016年6月,筑成开发商开始招标第二次前期物业,因为第一个前期物业是黑物业,没经过招投标,为了名正言顺,开发商又第二次招投标。6月24日,筑成开发商又与现在的“诚大新生活物业公司”签订《前期物业服务合同》。目前,诚大数码广场尚未成立业主委员会,诚大新生活既未经过物业所在地的南湖街道办事处监督,也未由超三分之二的业主参与表决后过半数同意就签订物业合同,这都违反《国务院物业管理条例》及辽宁省和沈阳市的物业条例。同时,刘女士提出招投标不合法,筑成开发的法人(招标人)占诚大新生活物业人公司(投标人)5%股份,此人还是诚大新生活物业公司(投标人)的监事,涉嫌利益输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三十四条第一款规定,与招标人存在利害关系可能影响招标公正性的法人、其他组织或者个人,不得参加投标。同时,他们还违反《民法典》第一百五十四条:“行为人与相对人恶意串通,损害他人合法权益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这是合同无效的法定情节之一。况且七年后,房子、地都是广大业主的,开发商还有权利拿业主的房子、土地去招投标吗?所以,这无效的合同到法院,法院也不应支持,但是,刘女士及其他业主们都想错了。

不解:法院指鹿为马

2023年10月,身为被告的刘女收到当地和平区法院的一审判决,法院竟然支持了这家物业公司的诉求,要求刘女士给付物业公司从2016年7月到2022年8月共58万余元的物业费.刘女士不服,上诉到沈阳市中级法院。庭审时,法官态度极其恶劣,居然袒护物业公司一方,根本不让念上诉状,说:“我问啥你答啥”。这样的庭审得出的结论也就可想而知了。3月6日,刘女士收到了市中院的判决书,判决的结果又支持了物业公司的的诉求,理由是:因为刘女士没亲眼看到招标人与投标人两家公司的利益输送,物业合同依然有效,综合物业费含供暖费、冷风费合理合法不予拆分,只是物业公司的服务实在是太差,象征性少收了4万元。刘女士向法官提出应该扣除停水、停电期间的综合物业费。法官则称:“说给你停水停电是你电费存款不够引起的停电,不是物业公司故意掐电造成的”。对此,刘女士十分不能理解,她说,不收电费和掐电造成的停电有什么区别吗?中院法官说这种话是法律知识不够还是另有其他的目的?法官还说:“给你下整改通知书、停水、停电的是前一个筑成物业不是现物业诚大新生活物业公司,所以我们没法扣除停水停电期间物业费”。刘女士问:“2016年7月招标完后,新物业公司已经进驻,情况发生在2017年7月3日,跟前物业有什么关系?既然一切服务都是原筑成物业公司干的,那新物业诚大新生活物业公司有什么资格来要物业费?”法官䃼充道:“这是两家物业公司同时在提供物业服务。刘女士又问:“根据《辽宁省物业管理条例》、《沈阳市物业管理条例》规定,物业费不能捆绑供暖费、电梯费。”法官说:“我们不受《辽宁省物业管理条例》、《沈阳市物业管理条例》约束。”经过一番争辩,法官大概也认为自己的判决有问题,将判决书收回。刘女士对这种既不愿花时间了解事实又不学习法理的法官,完全颠倒黑白的做法也是无语了。法官将本该重新判决或发回重审的案子,却下达了几乎维持原判的判决。刘女士问其理由,法官却说是业主太多,给刘女士改判怕其他业主全找上门来,这样他们法院会很麻烦。但是,在判决书送到刘女士手中之后又收回了,什么原因?刘女士不知,记者也不知。

在中国,自古有个“法不责众”的说法,意思是说,当违反法律人数众多时,法律也难以对违法者进行惩处。但是,这家法院的做法大有“法怕众责”的意思,出现这种情况,究其原因,一是法律本身有问题,二是执法者用法不当,滥用权力,指鹿为马。那么,这家法院的做法属于哪一种呢?还是二者皆有之?记者不解。

物业公司的做法明显是有太多违法之处,可这和平区法院却以种种借口严重地侵犯了刘女士和广大业主的利益,市中院又要维持。法不能向不法低头这个道理人人都懂,可是,沈阳市法院的法官身为执法者,却在用法时向不法都低头了,背后到底是什么原因?真的只是“怕其他业主找上门来”这么简单吗?记者不知。(记者 肖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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